不安抗辯權不適用於所有情況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種現象,雙方針對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簽署了合同,其中一方先履行了義務而另外一方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法相關制度中,專門有設置不安抗辯權,以此來維護雙務合同中應先完成合同規定義務的合同方。但是不安抗辯權不適用於所有情況,今天就來了解一下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履行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中,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着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中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以下合同,中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
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包括三個要素:(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⑤其他情形。中國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與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有較大差異,即較寬鬆,這顯系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相關規定。(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在大陸法系各國,後履行方財產顯形減少應發生於何時,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訂立後財產顯形減少,如德國、瑞士等民法採用;二是訂立時財產已減少,如奧地利民法第165條規定。我認為,第一種立法例較為妥當。因為若訂立時後履行方財產已減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受不利,沒有必要保護,非因過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為由主張救濟。中國合同法沒有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應發生於何時。我認為,在解釋時採用第一立法例較為妥當。(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綜上所述,大家對不安抗辯權的定義以及適用條件也有了一定的認識,不安抗辯權不適用於所有情況,其適用範圍有嚴格的限制。設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保障合同關係的公平和效益,但是為了防止不安抗辯權被濫用,當事人在行使這個權利時還需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舉證和通知。當然不安抗辯權在大陸法系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地區具體規定不盡相同,大家可以多查閲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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