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如何解決債權人對於主、次債務人間的權利處分

如何解決債權人對於主、次債務人間的權利處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求問如何解決債權人對於主、次債務人間的權利處分

對於如何解決債權人對於主、次債務人間的權利處分,我認為法律設立代位權與撤銷權兩種制度的出發點是不同的,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法律將代位權規定為一種實體權利,系因其實行簡便,若行使代位權後,發現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權利處分行為產生阻礙,如果又要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無疑是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和訴訟成本,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這也是對債權人權利的漠視,有違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