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公司法控制權的方式有哪些?
一、實現公司法控制權的方式有哪些?
實現公司法控制權的方式有: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利用投票權代理安排、控制董事會、設置董事會議事規則等。由於法律的侷限性,我國目前還不能實現雙層股權結構,不過,在一定程度上,我國《公司法》亦有法律空間,能通過相關制度設計達到與雙層股權結構類似的功能來實現。
二、什麼是公司法控制權
控制權是指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其實行實際控制的權力。即對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理論上,如果擁有了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對該公司實行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獲得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基於股權的佔有取得控制權外,還可通過訂立某種特殊契約或協議而獲得控制權。
控制權,一般是相對於所有權而言的,是指對某項資源的支配權,並不一定對資產有所有權。
這個概念在會計要素中的資產的定義中出現過。所謂資產,是在企業在過去的交易或事項中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這裏的擁有,就是一般意義上的產權,對資源擁有處置的各項權利。而所謂的控制,是指在不擁有資源所有權的條件下,可以對資產所產生的主要經濟利益進行支配。
對控制權的理解,一般情況下會涉及到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控制權是公司治理理論的核心問題之一。一般而言,控制權是指對企業決策間接或直接的影響力,包括企業的長期戰略決定、聯盟、併購、解僱及日常管理等。企業的控制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可以通過投票權、董事會席位、合約條款及清算權等不同方式實現對企業的管理。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實現公司法控制權的方式有多種,一般可以通過多種形式結合在一起的方式進行,根據公司的政策方針以及發展方向有機的將這幾種方式進行結合。需要注意的是,我們需要對於公司法的控制權的重要程度從根本上提升上來,這樣對於在公司制度中的執行才有着推進作用。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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