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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什麼叫套路貸

有以下行為的,都可以認定為套路貸:

國家規定什麼叫套路貸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了事實,目的是騙取財物;

2、既採用詐騙手段,又採用了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

3、幫助非法貸款機構實施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擾借款人和家人朋友正常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貸款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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