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特徵分析
債權憑證是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徵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後,製作、發放的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原判決的執行。那麼債權憑證有什麼特徵呢?本文帶來有關債權憑證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將“債權憑證”引入我國法院執行體系的觀點認為,實行“債權作證”主要基於以下依據:
從價值角度説:
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觀點認為,強制執行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執行依據確定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義和法律尊嚴。若因客觀原因,導致強制執行"執行無果"或"執行不能"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終結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請求權將隨之喪失。而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對執行案件終結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可否撤銷終結裁定或依何種程序撤銷終結裁定恢復執行的規定。因此,執行案件終結後,如發現債務人具備履行能力或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則缺乏法律救濟手段。這就往往在實際上剝奪了當事人的恢復執行申請權。而建立債權憑證制度後,只要債務人具有履行能力時,權利人隨時可以債權憑證作為再執行依據申請強制執行,在程序上保護其請求權,從而達到保護權利人實體權益之目的。
二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該觀點認為,執行過程中,有的債務人故意逃避債務,規避執行,有的暫時喪失履行能力,從而導致人民法院執行不能。對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的執行案件終結執行,可能會使債務人在執行中千方百計逃避、對抗執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劇"執行難"。實施債權憑證制度,債權人隨時憑債權憑證申請再執行,如債務人是自然人的,造成"一輩子負債"的心理負擔,有助於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防止逃避債務、規避執行行為的發生。
三是可以強化債權人的責任意識。強制執行是國家公權對私權一種介入,是履行國家權力的行為,是對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強制其履行法定
債權憑證是在執行工作改革實踐中產生的一種新制度,是指在金錢給付案件的執行中經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窮盡執行措施後,申請執行人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時,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的一種書面憑證,證明其對被執行人享有一定債權的權利證書。申請執行人領取債權憑證後,法院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帶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後,債權人可依該憑證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一種制度。
債權憑證制度是針對目前因被執行人“卻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被裁定中止執行的案件而設立的,其設立的本意在於使長期處於“中止”狀態的“死案”及時終結,從而降低未結案件數,解決“久執不結”問題,減輕法院“執行難”的壓力。但如果對這類案件直接裁定終結執行,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又有財產可供執行,由於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規定案件終結後可重新申請執行,將造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實踐中各地法院規定的中止執行案件,重新申請執行的程序又都比較繁瑣,這就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全面及時保護。由此可以看出債權憑證具有如下特徵:
一是債權憑證是法院向當事人發放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可以根據該債權憑證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是債權憑證是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放的。
三是債權憑證的內容是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依據。
義務的過程。實踐中,因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懈怠舉證,常出現人民法院經查證,被執行人無下落或無履行能力,出現執行措施窮盡但執行不能的情況。過去往往歸責於執行不力,債權人也在執行中過分倚重法院的職權,有的對執行結果期望值無限擴張,誤認為判決書就是法院的保證和承諾,執行不能的責任全歸法院,從而淡漠風險意識,無視舉證責任。一旦執行不到位,就認為是法院執行沒有盡力,從而給執行工作造成壓力。而實行了債權憑證制度後,可以使債權人充分了解執行未果的原因,積極參與到執行程序中來,增強責任意識。
四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執行工作效率;規範執行程序,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該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對執行無果或無履行能力的執行案件,往往採用中止執行的方式。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整理帶給大家的有關債權憑證特徵分析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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