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債權憑證有哪些特徵?
一、一般債權憑證有哪些特徵?
1、債權憑證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放的,它沒有嚴格的審判程序。
2、債權憑證是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放的。
3、債權憑證是法院向當事人發放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可以根據該債權憑證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4、債權憑證的內容是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依據。
二、債權憑證與執行中止主要區別有哪些?
1、適用範圍不同
執行中止適用範圍廣,任何性質案件只要出現應當中止情形,都適用執行中止,而債權憑證僅適用於金錢給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權執行案件均不能發放債權憑證。
2、發放期限不同
對執行中止只要出現應當中止的情形,在任何時間內均可中止執行,不受執行期限的限制。而債權憑證原則上要在法定執行期限屆滿後發放,期限未滿不能發放。
3、結果不同
債權憑證發放後案件終結執行,原判決效力被廢止。債權人的權利以債權憑證上登記的內容為準。而案件中止執行後,實體權利義務未發生變化,仍依原判決確定的權利義務執行
4、發放條件不同
債權憑證原則上須申請執行人自願申領,而執行中止法院可依職權發放。
三、債權憑證的作用有哪些?
1、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憑證是人民法院根據原生效法律文書製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確定依法執行不能實現的債權權益和數額,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和公信力,實質上是對既往執行程序的總結,較為直觀地體現了債務的強制履行情況。
2、終結現行執行程序,在一定條件下的作為新執行依據,啟動新的執行程序。執行程序終結有執行依據的終結和個別程序終結之分。個別依據終結主要是指執行依據所載實體權利消滅的情形,執行程序終結並不意味着執行依據強制執行力的消滅,但申請人喪失了依原法律文書的再申請執行權。而債權憑證根據既判力、既執力的擴張而成為原實體權利的載體,成為新的執行依據。法院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執行程序,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能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依據申請法院執行,啟動新的執行程序,以實現其債權。
3、中斷執行時效,延長申請執行期限。《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申請執行期限過短,導致法定債權的保護比一般權利的保護還要處於不利地位。實施債權憑證制度,將債權憑證的發放視為執行時效中斷的情形,將債務人重具履行能力作為執行時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只要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這就彌補了法定申請執行期限過短的缺陷,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機會。
綜合上面所説的,債權賃證是由法院來進行發放,一般都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債務時才會存在的賃證,對於此賃證也是代表着雙方存在債務的關係,只要債務人有可執行的財產,那麼就需要依法的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從而保障到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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