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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糾紛調解分析

債權債務糾紛調解分析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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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債權債務糾紛調解的案例


今年3月初,深圳xxxx某與xxx某、xx某等五人合夥買賣刺槐樹苗,當時商定他們六人不投資,買樹苗賒帳,等樹苗處理完後先還帳,所餘部分為純利潤,利益均分。到月底,他們分兩批將樹苗全部賣完,扣除樹苗款及一切雜項開支後,結算共計盈利15600元,每人應分得利潤2600元,但在利潤分成時,其他合夥五人堅持呂某收取鄰村xx某的樹苗押金,一直沒有言明張某未取樹苗。按照商業流通上的規矩,押金(定金)抵違約金可不予退還,所以在利潤結算時扣除了呂某收的押金款。為此,呂某多次找其他五人索要未果,故申請行唐縣城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