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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告知義務

債權轉讓 告知義務

我們都知道在現代社會許多涉及到當事人權益的行為都需要通知當事人,並且獲得當事人許可之後才會進行, 而對於債權債務轉讓而言,通知債權人是屬於法律規定的義務,那麼債權債務轉讓的告知程序是什麼?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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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朋友想問下債權轉讓 告知義務怎麼履行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限定,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明),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

  有一種觀點認為不能以訴訟的方式進行“通知”,而必須在訴訟前進行“通知”,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

  筆者認為,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缺乏誠實信用”在某種程度上是殘酷的現實。如果債務人缺乏誠實信用甚至企圖惡意拖延債務履行,那麼債務人就有可能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去設置種種障礙以阻“通知”的履行,從而達到拖延債務甚至轉移財產的目的。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債權人將很難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比如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發件人的郵件,並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具體的內容;當面送達,如果債務人拒絕簽字認可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證(或第三人不願作證),則難以證明“通知”,等等,這些情況都給了債務人否認收到通知以可乘之機。

  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債務人以各種方式惡意阻卻“通知”的情況。遇到上述情況,債權的受讓人為減少自己的損失不得不通過司法救濟,期望在訴訟中通過舉出債權轉讓的有效證據來通知對方,從而達到履行通知義務和實現自己權利的目的,這是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的,也沒有對債務人造成任何損害。

  如果人民法院以在起訴前沒有確鑿證據履行了通知義務而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否認通過訴訟的方式可以成立“通知”,則將為受讓人增加訟累,也為受讓人債權的行使增加了困難,同時也不利於在經濟活動中懲罰不誠實守信的一方,實際上是縱容了惡意債務人。這種示範效應將使債務人認為,只要不承認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人民法院將支持債務人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債務。這種示範效應將在極大程度上保護惡意債務人,對正常債權受讓人是一種打擊,使合同法認可債權轉讓並把債權轉讓作為訴訟經濟的一種方式的規定變成一紙空文,事實上卻阻撓了市場的正常運轉。而如果認可以訴訟的方式“通知”,則這種示範效應將使那些缺乏誠實信用的債務人無法利用阻卻“通知”義務履行的方式就得到收益,也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的有關規定成為一個從善的指引。
上述是債權轉讓 告知義務的具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