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中止訴訟期間的利息由債務人承擔是否合理

中止訴訟期間的利息由債務人承擔是否合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務中止訴訟期間利息誰承擔,怎麼保護民間借款的利息

一、債務中止訴訟期間利息誰承擔利息本出現在借貸合同中,是出借人因存款、貸款等從借用人、銀行等處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金額。它按一定比率依原本數額和使用期限計算,其性質屬於法定孳息,是因法律關係(即借貸關係)所得到的收益。在司法工作中,對那些已結算確定的貨款、工程款、勞動工資(勞務報酬)等,若債務人(買受人、發包人、用人單位等)未按期足額支付該款項,則通常認為,所欠付的款項已經轉化為類似於借貸關係中的款項,按法律規定,債務人應支付該款項的利息。但是,在中止訴訟期間的利息債務人是否承擔呢?我國法律和司解釋對於中止訴訟期間的利息損失承擔問題沒有規定。對於這一問題應因中止訴訟的事由及具體案情而定。如果中止訴訟與債務人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則中止訴訟期間的利息,債務人應當承擔。例如在借貸案件中因債務人下落不明,致使借貸關係無法查清而裁定中止訴訟,後來債務人來法院應訴,經查該債務關係存在,則債務人就應當承擔中止訴訟期間的利息。如果中止訴訟的事由與債務人的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該中止訴訟期間的利息,債務人不應承擔。二、怎麼保護民間借款的利息1、立法原則和精神。根據合同法對自然人之間的利息規定,總體上體現為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法律是允許的,並予以保護。2、法律推定。立法考慮到民間借貸很大部分是親朋好友之間發生的這一特殊性,且絕大部分為生活所需而建立的借貸關係,所以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3、限制高利率。合同法規定了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為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4、限制以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