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債務人訴訟期間轉讓訟爭標的處理是怎麼樣的?

一、債務人訴訟期間轉讓訟爭標的處理是怎麼樣的?

債務人訴訟期間轉讓訟爭標的處理是怎麼樣的?

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有轉讓財產行為的,視為惡意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財產保全後債務人就不能處置財產。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濫用財產保全權利的危害

1、浪費司法資源。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必然會增加法院財產保全方面的工作量,進一步加劇了當前面臨的案多人少矛盾,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極大浪費。

2、加大調解難度。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更趨激烈,且債權人自以為掌握主動權,不同意對債務人讓步,給法院調解工作加大了難度,不利於糾紛的有效化解。

3、損害司法權威。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而法院最終的判決數額通常遠遠小於查封標的,致使債務人對法院產生誤解,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4、侵害對方利益。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一般會影響到債務人的生產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一些債務企業因此將陷入生產經營的困境,企業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三、訴訟期間的法律責任

在民訴訟中,總有敗訴的一方。所以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根據規定,敗訴方應該依法交納起訴費。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四條規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第三十六條規定,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第三十七條規定,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第三十九條規定,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

(一)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二)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三)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四十一條規定,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期間説明案件還是訴訟期,雙方的任何財產和物品都不能進行非法的轉讓和轉移,不然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而對於債務人來説是極度不公平的,所以,債務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一定要學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