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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原則是什麼

一、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原則

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原則是什麼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幾個原則:

1、無息推定原則。

即對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確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原則。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是對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民之間借款問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不保護複利原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都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複利。

二、民間借貸中利率有糾紛怎麼辦

在民間借貸中,最易產生矛盾的也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點多)也沒關係,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説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麼,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台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