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徵收獲得的補償是什麼?
一、用益物權徵收獲得的補償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二、用益物權的特徵有哪些?
第一,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其主要內容,並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
第二,用益物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和有期限物權。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設定的物權,是非所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對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
第三,用益物權是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只限於不動產。在這一點上它與所有權和擔保物權都不同,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
第四,用益物權主要是以民法為依據,但也有以特別法為依據的。典型的用益物權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權,如各國立法例上的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用益權、居住權、地役權等。這些用益物權不僅地位較為重要,而且其適用範圍也較為廣泛。但土地法、自然資源法等特別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權形式,如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狩獵權、取水權、從事養殖和捕撈的權利等。這些用益物權在主體、客體或者效力範圍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適用上應當首先適用特別法,只有在特別法無規定時,才適用民法。
用益物權的特徵包括對標的物的佔有,這是用益物權的一個前提,並且用益物權是一種限制物權,也是一種有期限的物權,並且是不動產的物權,主要是以民法為依據的一種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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