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我們大家肯定對於土地使用權方面的問題非常關心,因為現在我們的生活當中解除到的有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問題有很多。我們大家一般都是認為土地使用權是必須要繳納一定的錢的,其實不是是有無償獲得的。那麼無償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國土管理上所説的無償使用並非指不出一分錢,是指供地方式為“劃撥”。劃撥用地是我國特有的項目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
是有審批權限的各級政府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和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向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建設項目(項目使用的單位)無償供應的土地。劃撥用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 簡單的説,劃撥就是國有土地按成本價獲得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經批准直接使用建房,這就無償使用。相對應的“有償使用”,就是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劃撥土地
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對於無償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意思在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當中是有一個名詞代替的,那就是劃撥。劃撥的情況一般都是在我們國家需要有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時候然後會有無償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所以説無償獲得土地使用權對於我們來説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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