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開墾的荒地被徵用能否獲得補償
一、農民開墾的荒地被徵用能否獲得補償?
農民開墾的荒地被徵用能否獲得補償這個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況是:農民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並且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四荒地的承包合同,之後再對承包的四荒地進行開墾和種植。這種情況下,由於農民對於該被徵收的荒地享有合法的承包權,因此,應當類比徵收合法承包的耕地的情形來處理。在承包的荒地被徵收時,開墾荒地的被徵收人,依法能夠獲得土地徵收補償,即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
第二種情況是:農民沒有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也沒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而是自行將荒地開墾後進行種植利用。這種情況下,由於開墾者對荒地並沒有合法的承包權,因此,其沒有權利獲得“失地”的補償,在徵地時,一般情況下只能獲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
二、農村荒地承包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九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五十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五十一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
第五十二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五十三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因為農村的荒地開墾問題非常的不規範,有部分村民潛意識裏就認為荒地可以隨便開墾,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在徵地補償的過程中,如果被徵地人無法提供相關的證件,徵地補償肯定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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