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代位追償有什麼缺點?
一、走代位追償有什麼缺點?
走代位追償的缺點具體如下:
1、支付了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不一定可以向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的第三人追償成功
法律規範之中僅規定了包保險人可以享有代位追償權,但是沒有規定第三人一定需要向保險人支付賠償金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2)《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並不是所有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都適用代位追償
代位求償權不適用於僱主責任保險,這是由於保險公司代位請求權基礎是被保險人享有請求賠償權利,而在僱主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僱主不是權利主體,保險公司沒有行使代位權的基礎。
二、保險雙方在代位求償中的權利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1、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2、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3、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4、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
5、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一般來説,第三人如果實施侵權行為之後,導致保險標的滅失、或者是受到了其他損害,保險人首先享有的是要求侵權人向自己支付賠償金的權利。如果損害結果在保險人的賠償範圍之內,那麼被保險人還享有向保險人提出獲得保險賠償的權利。在同時享有此兩種權利的情形下,被保險人可能會選擇走代位追償獲得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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