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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位追償了的後果是什麼?

一、被代位追償了的後果是什麼?

被代位追償了的後果是什麼?

被代位追償了的後果是第三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依法享有的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追償並不會影響糾紛事故本身各方的責任比例以及應承擔的責任,只是權利方將索賠權利轉讓給代位方進行索償活動,並不會對被索償方造成特別的影響。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債權人代位求償權《民法典》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被代位追償之後所發生的法律後果是比較明確的,也就是有責任的第三者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的。因為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了保險人享有代位追償權。

標籤:後果 代位 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