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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構成包庇罪怎樣處罰,和偽證罪怎麼區分

涉嫌構成包庇罪怎樣處罰,和偽證罪怎麼區分

對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是要對行為人以包庇罪進行刑事處罰的。然而我國並沒有將包庇罪單獨規定為一種犯,而是與窩藏罪一起構成的選擇性罪名——窩藏、包庇罪。接下來,就請大家跟本站小編一起探討一下涉嫌構成包庇罪的該怎樣處罰。

一、涉嫌構成包庇罪怎樣處罰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對象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二、包庇罪和偽證罪怎麼區分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包庇罪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為特殊主體,偽證罪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包庇行為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判決以前的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3)包庇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包庇罪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司法實踐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包庇罪中的作虛假證明與偽證罪中的證人作虛偽陳述如何區分的問題。

筆者認為,區分二者,一是考察作虛假證明或者虛偽陳述的主體是否確實具有證人身份;二是考察作虛假證明或者虛偽陳述的內容是否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如果本不具有證人資格的人即本來就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假冒證人的,儘管其所陳述的內容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也不能定偽證罪,而應以包庇罪論處;反之,儘管是確實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如果陳述的內容不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也不構成偽證罪,而應以包庇罪論處。只有既具有證人身份,所作的虛偽陳述又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才構成偽證罪。

在對犯有包庇罪的人進行處罰時,需要根據其實際的犯罪情節先選擇適當的量刑幅度,然後再作出進一步的處罰。而這裏法律規定的包庇罪的量刑一般情況下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