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轉讓要滿足什麼條件,公司債權轉讓效力如何
一、公司債權轉讓要滿足什麼條件?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脱離合同關係;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那麼公司債權轉讓要滿足什麼條件?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三) 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二、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如何?
債權轉讓在合同法中比較重要,公司債權的轉讓以合同法為基礎,但比普通的民事關係更為複雜,那麼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如何?下文將以《合同法》的規定為基礎,參考《公司法》的具體規定進行詳細介紹:
(一)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
對內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權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成為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則將脱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債權人。
2.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發生移轉,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實踐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解決生存期短、不良資產餘額巨大的矛盾,以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佔據了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主導地位。但前提是必須保證公司債權性資產的權利無瑕疵。
(二)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
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讓人損害的,債務人負損害賠償。原債權人接受履行的事實則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和債務人均可請求其返還。
2.債務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作出履行的義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公司債權轉讓效力如何”相關問題的解答。公司債權轉讓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不良資產的主要方式,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還有待完善。在不良債權剝離實踐中,債權轉讓協議一經原債權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署,就在轉、受讓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協議的籤屬雖然是在國有商業銀行的省級分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在各地的辦事處之間進行的,但不良貸款的發放多在商業銀行的二級分行進行,這種債權轉讓涉及到銀行與其分支機構法人關係的認定,鑑於商業銀行的分行一般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財產能力,該種轉讓程序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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