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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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轉讓的時候會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比如説在股份轉讓之後對方拒絕付款、或者是該公司存在着大量的債務等等。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股權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規避風險的有關問題,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股權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規避風險的有關知識有所幫助.
一、股權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規避風險
甲、乙是A有限公司的股東,甲是A公司的董事長,兼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甲、乙將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丙。
2011年6月,C向B借款200萬元,甲未經乙同意,擅自以A公司的名義為C提供保證擔保。借款到期後,C未及時還款,B向法院起訴,要求C公司還款,並要求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A公司抗辯,甲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供保證擔保,違反公司章程及法律規定,擔保無效,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判決A公司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案件評析: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作為受讓方,最擔心的就是存在“或有債務”,比如未在公司財務報表中列明的借款、對外擔保等。本案就屬於典型的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或有債務”的情形。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出讓方往往不會披露或不完整披露公司存在擔保等事項。股權轉讓完成後,出讓方就不再是公司股東,不享有股東權利,不承擔股東義務。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而股權轉讓以後,以公司名義對外產生的權利義務,依然要由公司來承擔,不受股東變換的影響。顯然,若公司承擔了“或有債務”,會致使公司債務增加,從而影響股東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經理未經股東會批准設立的擔保,一般認定為有效。儘管公司法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但該條法律調整的是公司內部權利義務關係,不能以不符合公司管理程序的行為為理由來對抗債權人,公司蓋章行為對外應視為公司同意對外提供擔保,應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A公司應當對B承擔擔保責任。丙可以以甲存在欺詐為由,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合同。但本案中,甲收取的股權轉讓款,已用於償還自己的債務,若丙撤銷合同,則存在短時間無法返還丙股權轉讓款的問題。
“或有債務”是股權轉讓過程中很難避免的問題,為了儘量減少這種糾紛,在股權轉讓之前和轉讓過程中,應有所準備:選擇可信的對象。由於有限公司是人合加資合的公司,人合的特徵更加明顯,在受讓股權之前,應多方面瞭解出讓人及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的為人,謹慎選擇合作對象。全面瞭解公司債權債務。在股權轉讓前,應對目標公司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等進行全面瞭解,對業務合作單位的債權債務進行核對確認,並通過專業的財務、法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取得相對完整、全面的報告。
合理設置付款時間和違約責任。對於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建議分次支付轉讓款,以應對轉讓以後出現的“或有債務”。另外,建議約定若出現未在資產負債表中列明的債務,出讓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要求出讓方提供擔保。對於股權轉讓,要求出讓方對出讓股權提供擔保,也至關重要。在上述案例中,若有一個有實力的人給甲方提供擔保,丙方的權利實現起來就會容易的多。
股權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規避風險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得知的是因為公司存在債權債務在某種情況下無法避免,因此我們可以採取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明確約定這些方面的事項,如果對方隱瞞不報就造成違約,必須要按照違約條款進行相應的補償,通過這種方式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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