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屬於醫療事故嗎?
一、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屬於醫療事故嗎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非法行醫是指不合法地從事醫療活動,具體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衞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只要行為人違反了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了其沒有法定執業資格或許可的醫療行為即是非法行為,自然屬於非法行醫。簡言之,非法行醫就是違反醫療法律法規之許可從事的一種醫療違法行為。在醫療衞生法律法規意義下,除無證行醫外,醫療機構及個人均可成為非法行醫的組織者和實施者。
二、非法行醫罪立案追訴標準
具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該項參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相當於三級醫療事故。判斷標準依照衞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認定,三級醫療事故分為甲、乙、丙、丁、戊五個等級,共135種情形。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甲類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鼠疫和霍亂。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指使用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劣藥,或者使用無生產批號、無地址、無檢測等地下工廠生產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等,足以危害公共衞生安全和人體生命健康的行為。
4、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非法行醫被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情形。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醫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並對造成刑法有關條款中“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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