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的證據該怎麼來收集
一、債務糾紛的證據該怎麼來收集
搞好證據收集。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債權人只有憑藉證據才能證明白己訴訟請求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為此,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文件、各類合同文本、各類單據、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保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失滅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為此,債權人如遇到證人因病危有死亡的危險;物證有因天時或因對方行為有變更、消滅的可能;證人要遠離住所,去向不定的情況,應在訴訟的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如果在提起訴訟前。某項證據需要保全,債權人可向公證機關申請,採取公證形式保全證據。
二、債務糾紛協商的好處
善於協商調解。《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實質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勸説,促成發生分歧的當事人和解達成協凋解決債務的方法。對債權人而言,法院判決與協商調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債務。因此,如債務人確有誠意。應當配合法院調解。如果債務人缺乏誠意,一心逃債,則要採取果斷措施,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在實際的債務官司解決中,很多人因為怕了法院訴訟這繁雜的程序,同時因為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進程及執行過程的力度不夠,很容易造成當事人花了大量的精力來處理官司,最後卻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得不進行私力救濟,正是在這種大環境下,追債公司才有自己的發展空間,同時,民間對追債公司的需要也在不斷的增加,追債公司的合法討債行為也促進了社會誠信的建議,對那些不守誠信的行為給予了很大的打擊。
對債務糾紛的處理,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選擇。而在實際處理的過程中,也離不開債務糾紛的證據收集問題。當然,對於普通人而言,可能收集證據是比較困難的,這種情況下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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