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侵權糾紛要收集哪些證據?
如果當事人因為財產侵犯了,同時在這個過程當中發生了一定的侵權糾紛,想要得到一定的補償就得通過收集的證據的方式來進行,那麼要收集哪些證據呢?根據相關的説法,應該收集被告的實施侵犯行為,並且應該要收集糾紛發生的地點時間。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列舉的證據有: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財產受損害情況的證明(財產名稱、數量和發貨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鑑定、評估等);
(4)財物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
(5)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受損財產的權屬證明;
(8)其他證據。
我國《民法典》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但如果是由於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則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但要注意的,由於緊急避險人採取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若侵害人是兩人以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
關於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可以作出如下的分類: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
對於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於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
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侵犯這種行為觸犯了法律,對於財產侵犯賠償,以及相關之後的侵權糾紛的話,應該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其他人是兩個人以上的,應該要承擔連帶責任,這就能夠説明,在收集相關的糾紛證據上,能夠得到個人的利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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