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收集刑事證據,刑事證據應該如何進行收集
收集證據是運用證據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決條件,是判斷、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更沒有決定權和處理權。那在司法實際中,具體該怎麼收集刑事證據呢?也就是説,刑事證據應該如何進行收集?針對以上問題,下文將具體闡述。
一、怎麼收集刑事證據
司法人員在調查證據時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應當全面,這是刑訴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在具體運用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1、全面取證規則。即司法人員在調取證據時,應當儘可能的全面調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證據形式不僅要窮盡刑訴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還要儘可能地全面調取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實,也是確保正確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證規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已作了詳盡的規定。
2、合法取證規則,即要求取證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當。主體合法要求證據的調取人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調取證人證言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員調取;辯護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必須徵得人民法院的准許;司法人員製作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拍攝物的照片、錄像以及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辯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等。
3、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在刑事訴訟中,控方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控告的事實負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控方舉證不足,則將承擔其主張或控告的事實不能成立的法律後果。被告人不負證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實的責任。
刑訴法規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材料和意見,這種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見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而不是義務,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因此被告人可以拒絕回答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問題,控方不得強迫被控告人開口,更不能以暴力、威脅、利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迫使被控告人作有罪陳述。
二、刑事證據應該如何進行收集
刑事證據收集註意事項:
1、應明確取證方向;
2、應迅速、及時地收集證據;
3、應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4、應深入、細緻地收集證據;
5、調取證據時應嚴格遵守法定的權限;
6、在調取證據時應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7、在調取證據時,應當善待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並告知獲得救濟的途徑。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之後,大家應該知道如何收集刑事證據了吧。應注意的是,雖然我國並未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律中仍然是對非法取證作了禁止性的剛性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律規定非法收集證據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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