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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債非法拘禁罪如何認定?

索債非法拘禁罪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往往與勒索財物型綁架罪混淆。那麼索債非法拘禁罪如何認定的呢?它與勒索財物型綁架罪又有什麼區別呢?下面便由本站的小編來為您解釋索債非法拘禁罪的認定原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索債非法拘禁罪如何認定?

作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種特殊形式,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往往易與勒索財物型綁架罪相混淆。兩者之間最本質的區別就在於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定債權債務關係”(不以該債權債務民法意義上真實自然存在為必要),那麼一般可以認定為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特定債權債務關係”,則一般認定為勒索財物型綁架罪。正確劃分“特定債權債務關係”的範圍,對於司法實踐中正確區分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勒索財物型綁架罪具有現實意義:

第一,索要合法債務。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確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且有相應的證據證實,行為人實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就是為了追討自己的債務,在力圖通過私力救濟、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因為採用了非法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具備了相應的犯罪構成,而轉化為刑事案件的,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這是比較典型的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容易判別認定。

第二,索要非法債務。這在以往的司法實踐和學術理論中存在着較大的爭議,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個司法解釋為司法機關處理此類行為提供了依據,也就此平息了爭論。

二、索債非法拘禁罪和勒索財物型綁架罪的區別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在主觀上兩罪均為直接故意,儘管行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債型案件中,無論是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行為人均具有索取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兩罪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且剝奪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綁架、拘禁形式進行,行為中也可以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兩罪也存在一定區別: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為了索要自己的財物,以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而不是想將他人財物佔為己有。而綁架罪則是將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特別是綁架罪行為人主觀上包含着可能傷害、甚至殺害被綁架人的故意,從而迫使被勒索者為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危憂慮而交付財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為人主觀上一般不包括傷害或者殺害被害人的故意。

(2)侵犯客體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屬單一客體;綁架罪則不僅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而且還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屬於複雜客體。

(3)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係不同。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着債權債務關係;而綁架罪中則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但是有一個區分這兩個罪的關鍵:則是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與否,這是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的界限。在各種各樣的索債案件中,索債案件中當事人所索要的債務可分為五種:合法債務、超過合法債務數額的“債務”、非法債務、根本不存在的債務、難以查清的債務。

索債非常拘禁罪的認定有兩個標準,這是需要準確把握的。而且索債非法拘禁罪與勒索財物型綁架罪犯罪情節比較相似,但二者的量刑標準卻有所不同。如果您對有關索債非法拘禁罪的相關內容感興趣,歡迎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或者到專業的法律組織進行諮詢,解除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