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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擔保與人擔保誰優先

物的擔保亦應優先於人的擔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的保證範圍會縮減,其保證責任也會減免。在同一債權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與人的保證時,即使物的擔保人是第三人,物的擔保亦應優先於人的保證。這是因為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物權擔保較債權擔保更為可靠,容易實現債權。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物擔保與人擔保誰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