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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怎麼算

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怎麼算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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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計息的時間:

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起算日期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的次日,截止日期為案件執行完畢之日。

二、具體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三、具體如何來計算:

就當事人勝訴利息計算的問題,不能與遲延履行利息混為一談。如果生效法律文書中涉及當事人約定利息,法院支持後已寫入裁判主文,勝訴利息就應單獨計算。在執行中,應當將該部分勝訴利息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數額一併計算為執行標的,再以執行標的基礎,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以上是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如何計算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