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中債務擔保
債務債權1.3W
在發生借貸事宜或是有其他經濟上需要的時候需要有人擔保,生活中不少人也會為了自己的朋友或是親人在擔保,結果擔保後發生了糾紛,影響到彼此的關係或感情。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執行擔保與民事擔保的區別
執行擔保與民事擔保的區別主要是:1、前者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後者向合同相對人;
2、前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和強制執行法,後者適用民法和擔保法;
3、前者是法院不與擔保人簽訂任何擔保合同,後者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或擔保人簽訂合同;
4、前者需經過執行法院審查確認,並以法院認可為合同成立標誌,後者不需要。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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