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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判決執行中是否可以單獨放棄主債務人債務

連帶判決執行中是否可以單獨放棄主債務人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主債務人,負有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可一併執行嗎

可以。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其目的在於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乏搐催誹詘賭挫澀旦績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對其中任意一方、多方或者同時對全部責任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