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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執行人的規定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執行人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執行人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該配偶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因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合併而終止,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分立,依分立協議約定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新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清算或破產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分配給第三人,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應由其他主體承受的除外;沒有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承受主體不明確,作出撤銷決定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民事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總的來説,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人的情形是比較多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都會支持,不僅如此,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申請變更執行人或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都需要向法院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