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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可以逃避債務嗎

協議離婚可以逃避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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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可以逃避債務嗎

離婚協議書中的債務約定只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對債權人無效。即便雙方離婚,債權人也可以要求雙方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雙方自願簽訂離婚協議並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已發生法律效力,但雙方之間的約定只對離婚的男方和女方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無論其是否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無論如何約定,都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其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