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逃避債務
最近幾年湧現了大量的債務糾紛,有的債務人為了享樂揮霍賭博等,在同一時間段內向多人借款,有的債務人生意經營不善,對外界欠了大量的貨款,導致在台高柱而無力清償。在債權人向其主張債權時,有的債務人為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採取非正當手段,比如離婚時放棄自己本應該享有的財產份額,將財產全部歸屬另一方,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低價無償轉讓財產等等。那麼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債務人離婚時約定將婚後共同財產全部歸屬配偶有一方所有,放棄自己對共同財產應當享有的份額。如果因此導致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實現的,可以認定債務人逃避債務,債權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歸屬的約定,來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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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借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如果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消耗了,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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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欠債另一方不知情需要承擔債務嗎
另一方不知情的債務,一般來説不知情一方無需償還,但需要判斷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若其借債是用於夫妻家庭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單方借款可以被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若金額超出家庭生活所需的數額,或是根本未用於家庭生活的,則難以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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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償還原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時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這裏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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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的清償是什麼
如果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