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離婚逃避債務可以嗎
一、利用離婚逃避債務可以嗎
法院在實際處理對夫妻離婚債務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有些夫妻因為不願償還債務,逃避債務。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着“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
以及有的夫妻在離婚時,不申報債務,故意惡意地隱瞞債務等等行為,都應該認定為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規定,即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民事行為。離婚時對債務的非法處理行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行為,或者直接起訴離婚雙方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二、債務轉移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一)轉讓的債務需為合法有效的債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為非法的債務當然是不允許轉讓的。
(二)轉讓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而非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專屬於自身的債務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完成,因而不能進行轉讓,比如基於債務人的表演義務形成的債務即不能轉移。
(三)債務人轉讓債務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這是這一制度的核心內容,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轉讓合同中的權利,是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會對債務人履行義務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是,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則不同,極有可能對債權人實現合同權利產生重大影響。我們知道,當事人訂立合同,完全是出於相互的信任,此外,不同的債務人在履行能力上是有很大不同的,債務人更換後,新債務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從而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債務人與第三人如欲發生債務轉移,應當獲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有明示與默示兩種表示形式,前者需要債權人以明確的作為表示出對債務轉移的同意,後者主要表現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與向第三人請求履行。
綜上所述,法律中也規定了如果不能將共同財產和債務等分配處理那麼婚姻關係也不容易解除,雖然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約定一方獲得財產一方獲得債務的情況,但是離婚以後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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