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可以有債權債務嗎?
是可以有的;
雙方通過協商辦理離婚手續時,會簽署一份離婚協議書,其中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歸屬及債務債權分配做出詳細説明。在離婚協議書債務債權方面,雙方應該確定共同債務的範圍,償還債務的方式及分擔比例。對於債權,也要在協議書中確定行使債權的方式及債權人姓名等。
協議離婚時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進行約定,如下:
1、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等等
2、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
3、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二、第三人對夫妻債務如何追償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協議書主要就是針對於夫妻雙方利用協議的方式離的婚所要簽訂的文件,不管是雙方所存在有財產的分配,還是債務的問題,雙方協商的時候都可以在協議書上面體現,從而也可以解除夫妻的關生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條款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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