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幾種
《民法典》對可撤銷的合同作出了具體規定,以下情形下當事人可以選擇撤銷訂立的合同: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認的,與之訂立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2、當事人基於重大誤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有權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因為對相對人的行為或者合同的標的發生錯誤認識,從而作出與自己意思相違背的行為,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具體表現為:
(1)表意人必須是因為誤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誤解和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當事人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從而導致合同的訂立,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主要內容是指對合同的訂立起決定性作用的內容。
(3)誤解是由於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
(4)誤解會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欺詐的具體表現為: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
4、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合同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合同,而合同另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
5、訂立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訂立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脅迫方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脅迫手段具體是指:
(1)輕度脅迫,指以損害財產或揭發隱私相威脅。
(2)中度脅迫,是指以傷害相威脅,包括以重傷與輕傷相威脅。
(3)重度脅迫,是指以殺害相威脅,這裏的殺害對象既可以是被脅迫者本人,也可以是被脅迫者的親屬。在這種情況下,被脅迫者如果不參加犯罪,就會被立刻殺死,有時候,脅迫者甚至先殺死一個或幾個人,以此來脅迫其他人犯罪。
6、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顯失公平的特徵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承擔更多的義務卻享有更少的權利,而另一方享有更多的權利卻承擔更少的義務;獲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所獲得的利益超過法律所允許的程度;受害的一方是因處於困境或者缺乏經驗或者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訂立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
7、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訂立合同,被代理人未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8、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但很多情況下,合同的訂立並不會如此完美,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撤銷合同。合同的可撤銷,側重保護和突出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交易時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請求法律加以干涉,保證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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