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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借款利息高嗎,司法標準如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免不了與他人有金錢往來,甚至會雙方約定進行金錢借貸活動,因此我們需要留心法律關於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避免陷入民間借貸糾紛。以下是本站的小編對於現金借款利息高嗎等問題做的一些小結。

現金借款利息高嗎?司法標準如何?

一、私人借款利息的規定是怎樣的?

私人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願協商,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歸還借款的行為。民間借款的利息是在借款事實發生的基礎上產生的,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因此,私人借貸的利息問題屬於合同之債,按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係。

由於民間借貸的資金大多數屬於民間個人自有的閒散資金,這一資金的性質決定了民間借貸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徵,也正因為如此,法律法規對於民間借貸的規定並不嚴格,而是讓當事人擁有較多的自主權利。

我國法律對私人借款利息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於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禁區。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願為原則,充分體現合同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對高利率沒有明確的解釋,對什麼屬於高利率等也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利息糾紛的處理各地法院理解和認識並不統一,適用法律、保護的程度也不同,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法治的統一性。

二、私人借款利息是多少?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私人借款的利息總體上體現為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法律是允許的,並予以保護。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另外,國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當事人法律意識淡溥,私人借款及利息的糾紛較多,表現形式也是多種多樣。例如:

(一)當事人僅以口頭約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當借款人到期不自覺清償時,貸款人一般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借款及利息事實,訴訟後亦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書面約定借款但沒有約定利息的,一般情況下法官都認定不支付利息。即便有證據使法官確信為有利息的約定,也難以證明利息約定的高低。

(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約定。這種情況下,法院對於搞過銀行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不予支持,但是四倍以內的利息以及私人借款協議本身的效力是予以肯定的。

私人進行的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彌補了國家金融信貸資金的不足,對信貸資金投向起到了拾遺補缺的作用。在簽訂民間借款合同前充分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充分考量現金借款利息的高低,對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起到重要的作用。以上就是本站為大家總結關於私人現金借款利息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