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後債務訴訟時效怎麼算
我國《公司法》(2006)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那麼當兩家公司合併後,公司的債務訴訟時效應該怎麼算呢?本文以具體案例來為大家分析這個問題,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案情】
北京一家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公司)將一套生產線賣給海寧某公司(以下簡稱海寧公司),然而貨款還沒付清,該公司卻被海寧另一家公司吸收合併了。於是,北京公司於2013年12月11日將合併的公司(以下簡稱合併公司)告上了海寧法院。
北京公司訴稱,2008年9月2日,他們與海寧公司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將一套生產線以78萬元的價格賣給該公司。交貨後,該公司分三次支付了共計63.6萬餘元,但餘款卻一直沒有支付。此後,海寧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吸收合併而註銷,該公司的債權債務因由合併公司繼承。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合併公司支付剩餘的貨款14.4萬元及相應利息。
庭審中,合併公司稱,本案訴訟請求已經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應予駁回。而且,原告提供的設備也存在質量問題,無法使用。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海寧公司最後的付款時間是2008年12月9日,2010年2月5日,北京公司曾向海寧公司寄送對賬單進行催款。此外,合併公司吸收合併海寧公司後,兩公司曾與2011年12月24日,在報紙上將合併的相關情況聯合發佈了公告。
最終,法院認為本案原告在起訴時,訴訟時效沒有超過,因此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訴訟時效是否已經超過?
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根據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起算點至少應該從2008年12月開始計算。然而,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且一旦中斷將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結果。
本案原告向海寧公司催討貨款的行為已使訴訟時效中斷,因此訴訟時效從2010年2月5日重新開始計算。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承繼。同時,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的規定:“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本案中,海寧公司與合併公司就合併事項於2011年12月24日登報公告,合併公司承諾了涉案債務由其承擔。因此,本案訴訟時效再一次中斷。因此,原告於2013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沒有超過本案2年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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