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張文傑撤銷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1年7月6日,被告張文傑與原告河北隆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萬元,借款期限3個月,借款起止日按款項實際到賬之日計算,借款利率為月息3.5%。2014年7月4日被告與原告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第一條規定“乙方(原告)欠甲方(被告)到期債務累計3542.93萬元人民幣”,第五條規定“自協議生效之日起,第三條所載房屋所有權及所佔土地使用權歸甲方(被告)所有”,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15年3月22日提起訴訟,認為上述協議書中確定的債權數額、要求折價的房產價值顯失公平,請求撤銷2014年7月4日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2015年4月,張文傑與我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我所接受張文傑的委託,指派郭迪律師擔任被告張文傑的一審代理人。
辦案思路及心得
承辦律師根據被告的陳述,以及被告提供的證據為其起草了答辯狀,進行了證據的歸納和整理,答辯內容主要為兩點:
1、被告主體錯誤-----因該債權已經合法轉讓給了張麗英,故張文傑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2、原告在起訴狀中認為《協議書》顯失公平的説法嚴重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該述協議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顯示公平情形。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河北隆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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