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共益債務和破產債權
一、什麼是共益債務和破產債權
1、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並原則上基於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得到查實後,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於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於將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2、公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由債務人財產及其管理人而產生的債務。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區別是什麼
在《企業破產法》同時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情況下,由於破產費用又要優先於共益債務受償,因此區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具有重要意義。從我國破產實踐與理論來分析,兩者的區別之處主要在於:
1、 兩者在具體所指的範圍上存在差別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的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常規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極意味。共益債務則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產生的債務,如為增加債務人財產而履行雙務合同等,更具積極意味。
2、 兩者在產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別
破產費用除破產案件的受理費用外,主要是由於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行為所引起的,無論是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分配,還是聘任工作人員,以及破產管理人的費用報酬,都貫穿有破產財產管理人的積極行為在內。而從共益債務的角度來看,則以債務人財產為主要發生原因,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債務人財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以及給他人造成損失所引發的債務都源於破產財產。儘管存在上述差別,但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認定上,兩者還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對於兩者之間的界限,應把握的是,破產費用僅限於必要的破產財產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產程序就無法進行的費用,其範圍應嚴格控制。
綜上所述,關於共益債務和破產債權的定義和區別已經説得很清楚了,兩者之間在清償以及法律實踐中都有着不同的地位,公益債務與破產債務在清償順序中是不同的,公益債務優於破產債權的清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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