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法人要承擔所有債務嗎?
一、公司破產法人要承擔所有債務嗎?
公司破產法人不承擔公司的所有債務,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和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對公司債務,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不論是公司的原股東,還是新股東,只要向公司全額繳清出資,都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沒有繳清出資的,應當承擔繼續繳清出資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分立後新公司對原債務如何承擔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法律行為。那麼分立後新公司對原債務如何承擔?
(一)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1.分立後的企業分得的有效資產與其分擔的債務基本相當,或分立後的企業資產足以保證其履行所分擔的債務的,一般宜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2.分立協議約定的事項不得對抗第三人。企業分立導致債務轉移,根據“債務轉移須經債權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債權人應為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另外,企業分立行為一般為企業的單方行為,企業分立時關於債務承擔的協議不具有約束、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企業分立是指由原來的一個企業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企業分立後,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消滅,分立後成立數個新企業,各自具有法人資格。原企業債務的承擔,分立後的新企業應當以分立時各自所取得的財產的份額,按比例分擔;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不消滅,且在分立改制時採取“脱殼經營”方式的,則企業分立前的債務由原企業與分立後新設立的企業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法人承擔的公司債務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對於公司債務的具體認定情況,還需要區分不同的債務類型而定,但法人應當在自己的職責和義務範圍內承擔有關資金的出資情況,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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