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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債務與普通債務有哪些區別

共益債務與普通債務的區別是:
1、破產申請受理後因與債務人有關的訴訟或仲裁發生的費用是否屬於共益債務。破產案件受理後,管理人為收回破產財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以及進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費用,管理人以債務人的名義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等,這些費用是屬於破產費用還是共益債務,存在不同的理解。
2、雙務合同繼續履行前已產生尚未支付對方合同當事人的債務是否屬於共益債務。破產法第42條規定,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務。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該共益債務是否包括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已經產生而未支付給相對人的債務(包括違約金等違約損害債務),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3、共益債務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後。破產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可分為兩大部分:破產程序開始前發生的債務為破產債權;破產程序開始之後發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共益債務與普通債務有哪些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