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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一、如何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如何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雙方簽署反擔保協議,然後一起去相關單位辦理手續,就可以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因此,保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可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在提供了反擔保人後,仍覺得沒法規避風險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其實無需那麼麻煩,直接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就能夠了。

二、共同債務人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共同債務人在共同債務中,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2、在共同債務中,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3、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共同債務關係中,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

4、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的共同債務,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三、債務人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債務人財產不僅包括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也包括破產案件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根據新《破產法》第30條的規定,債務人財產包括以下兩大類:

(一)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指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相關財產權利。

(二)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仍然可以從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動,比如決定繼續履行破產企業尚未履行的合同等,這就存在着取得財產的可能。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債務人財產也存在產生收益的可能,這部分財產應屬於債務人財產。在這一時段內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實物財產也包括財產權利。

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必須簽署反擔保協議,發現債務人轉移財產,債權人就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財產保全,在共同的債務中,有多個債務人共同承擔責任。

標籤:債務人 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