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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交通肇事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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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醉酒駕駛而構成的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醉酒駕車交通肇事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1、對於法定結果的發生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要求有法定的結果發生。至少要求造成重傷一人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財產、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以上的。而現在的醉酒駕駛是行為犯,該罪不以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為前提,只要是有醉酒駕駛行為即可構成危險駕駛罪。

2、量刑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為三個等級。

(1)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醉酒駕駛的量刑只規定了處拘役,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中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所謂“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務罪。因為危險駕駛罪最高刑也僅僅為拘役,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所以,對於因危險駕駛造成了傷亡後果或者其他重大損失的事,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對妨害交通執法人員糾正或者危險駕駛行為的,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從我國《刑法》的規定看,醉酒導致犯罪,當然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其應受刑法懲罰的根據可以借用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來理解。原因自由行為,一般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或者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並在此狀態下實施了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該理論為醉酒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找到了理論上的根據。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只是給醉酒後的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找到了合理化的根據,但並沒有解釋應當以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來定醉酒後的犯罪性質。

實踐中,很多醉酒的犯罪,很少以過失犯罪論處的。但司法解釋卻把此行為融入到交通肇事罪中,即認為此是過失犯罪。這樣就會造成醉酒在交通肇事罪的罪過和在其他犯罪中的罪過不同的境遇,顯然是值得商榷和推敲的,但是無論怎麼樣,我們都是要注意不要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