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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保證人能否追償反擔保人?

一、債務人的保證人能否追償反擔保人?

債務人的保證人能否追償反擔保人?

1、債務人的保證人能追償反擔保人,根據《民法典》(2021.01生效)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反擔保人不能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追償。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其身份轉為債權人,被擔保人仍為債務人,反擔保人為“擔保人”,因此,擔保人可以依法要求債務人與反擔保人承擔責任。擔保人只對債務人進行擔保,對反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反擔保人承擔責任後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像擔保人追償。

二、設立反擔保的條件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三、反擔保與擔保的區別

1、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於本擔保。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並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於擔保合同關係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範圍等方面,均有別於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別。

2、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於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係分別由主合同、委託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繫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繫。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儘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係、與擔保人之間有委託合同關係,並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託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容。

公民在同意成為某債務關係的擔保人之前,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不被侵犯,可能會在擔保合同簽署之前,就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並在合同之中約定,若是自己履行擔保責任之後,債務人不將自己代為償還的錢還給自己的,由反擔保人履行還錢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