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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借條上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區別是什麼?

借條上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主要就表現在,出借人是借錢方,借款人為需要借錢的一方。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出借人:借貸合同或借用合同中,將貨幣或實物交付給借用人所有或使用,並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收回等值貨幣或同種類、數量、質量的實物或者取回原物的一方當事人。出借人還負有容許借用人使用出借物的義務,負有轉移出借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義務。出借人對借用人有請求返還借用物的權利,或返還同種類、同品質、數量的物的權利;在有償借貸中,還有權請求利息或其他報償。

二、不承認借條怎麼處理?

1、對於欠債不還的,可以選擇起訴,前提是有證據,並且在訴訟時效以內。

2、證據包括欠條、錄音、付款憑證等都可以,不能經過任何的塗改或者複印等加工。

3、註明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借條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沒有還款日期的,隨時可以要求還款,從第一次追討之日起兩年內就可以。

4、法院判決後,如果對方不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債務人惡意拖欠的還可以拘留。

綜合上面所説的,借條是證明雙方有債權關係的最好憑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借條的內容進行還款,那麼債權人是有權利走訴訟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債權人也要確定在起訴時訴訟時效沒有過,而且還有其它的證據,這樣自己的申請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

三、超出了借條的訴訟時效怎麼辦?

(一)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儘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二)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借條裏的出借人是借錢方,借款人是借錢的人,出借方不承認借條也沒有關係,只要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借款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使用法律手段來維權,借條需要由借款人親筆書寫,在借條裏要有出借人的簽名,借款的金額,借條的書寫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