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保人和證明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 借條擔保人和證明人的區別是什麼?
借條擔保人和證明人的區別就是法律後果不一樣,證明人僅是雙方的借款行為的真實性加以證明,如果到時借款人沒有能力償還借款的,與證明人無關,仍應由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而擔保人則需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的,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責任;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證明人是見證人,屬於證人,只是證明事情的真實與否,證明人只是在債主追債時起到對債主的支持作用,不負保證責任,無償還責任。而擔保人屬於保證人,在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附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清償責任。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借條的簽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相關條款真實有效的前提下,才可以具備法律效力,證明人需要根據職責來對上述情況進行認定,並不存在其它的法律責任,擔保人一般還需要對財產進行認定和審查後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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