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使借條複印件有法律效力?
借條複印件在作為證據使用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經過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對方當事人不表示異議,即被採信;另一種情況就是因無法與原件核實或者遭到對方當事人的異議即被否定。也就是説,如果複印件之外,還有其他的間接證據也能夠佐證其待證事實,而這些證據均真實有效,且對方不能提出強有力的反證,那麼,複印件就能夠具有強勢證明力。
在使用借條複印件作為審判案件的證據時,需要注意兩點:
1、複印件作為間接證據的證明力,不能因為其真實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2、作為傳來證據的複印件,特殊情況下證明效力甚至高於形式上的原始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未經核實的複印件,並沒有完全否定其證明效力,而是對其證明效力進行了有效的約束和規範。即使是無法與原件核對或遭到對方異議的複印件,只要嚴格按照間接證據和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進行查證,仍可以被採信。
二、借條複印件有法律效力嗎?
間接證據運用規則是:
1、不能單獨證明待證事實,必須要有兩個以上;
2、每一個間接證據都應能查證屬實;
3、每一個間接證據都與事實的一方面有客觀的聯繫;
4、各間接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內容和形式均一致;
5、各間接證據得出得結論都是肯定的,並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
傳來證據由於經過了中間環節的傳播,在其形成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差錯和失實。因此,就其證明力而言,準確性和真實性比原始證據要差。但是,傳來證據也有一個例外,就是如果傳來證據形成在案件事實的最初階段,其證明力就要比經過流轉的原件更具有證明力。
綜上,對於複印件證明效力的確定,必須要結合證據與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各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在複印件與其他證據能夠形成證明體系,具有證明優勢的高度蓋然性後,根據證據規則和法官自由心證的確認,複印件就能夠具有相當於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的證明力。
生活中,由於疏忽大意或者意外事件的發生,很可能導致借條原件毀損、滅失,此時如果您還持有借條複印件,那麼根據具體情況,借條複印件也是可以作為證據被採信的。至於借條複印件的法律效力,還是要看對方是否對借條的內容有所異議,要是不存在異議的話,則即使是借條複印件也是會被採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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