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複印件有法律效應嗎
借條複印件是否有法律效應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借條複印件在作為證據使用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經過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對方當事人不表示異議,即被採信;另一種情況就是因無法與原件核實或者遭到對方當事人的異議即被否定。
在使用借條複印件作為審判案件的證據時,需要注意兩點:
1、複印件作為間接證據的證明力,不能因為其真實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2、作為傳來證據的複印件,特殊情況下證明效力甚至高於形式上的原始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規定》中對未經核實的複印件,並沒有完全否定其證明效力,而是對其證明效力進行了有效的約束和規範。仔細推敲,我們就可以得出,即使是無法與原件核對或遭到對方異議的複印件,只要嚴格按照間接證據和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進行查證,仍可以被採信。
間接證據運用規則是:
第一,不能單獨證明待證事實,必須要有兩個以上;
第二,每一個間接證據都應能查證屬實;
第三,每一個間接證據都與事實的某一方面有客觀的聯繫;
第四,各間接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內容和形式均一致;
第五,各間接證據得出得結論都是肯定的,並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
借條複印件只是不能單獨作為有效證據採信,並非指複印件絲毫不具備證明力。無法與原件核對的複印件是真實性存在瑕疵的間接證據,而間接證據並非不具備證明力。也就是説,如果複印件之外,還有其他的間接證據也能夠佐證其待證事實,而這些證據均真實有效,且對方不能提出強有力的反證,那麼,複印件就能夠具有強勢證明力。
傳來證據由於經過了中間環節的傳播,在其形成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差錯和失實。因此,就其證明力而言,準確性和真實性比原始證據要差。但是,傳來證據也有一個例外,就是如果傳來證據形成在案件事實的最初階段,其證明力就要比經過流轉的原件更具有證明力。
借條複印件不能因為真實性上存在瑕疵而被完全否定,若是當事人不否認借條複印件,且複印件與原件無誤也是有法律效應的,因此是否具有法律效應,需要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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