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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委託合同可以隨時終止嗎?

一、招標委託合同可以隨時終止嗎?

招標委託合同可以隨時終止嗎?

可以隨時終止委託。

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託的事項,委託人即可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無須徵得受託人的同意即可發力。但是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受託人可以隨時辭去委託。委託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瞭解和信任,也需要受託人對委託人的信任。如果受託人不願意辦理受委託的事務,受託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1)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有數人的,該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作出。同時,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後不可撤銷。

(2)在委託人或受託人一方為數人的情況下,數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於其他人?這應區分不同情況判斷:若委託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麼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在委託事務可分割執行的場合,各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獨立地發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託關係繼續存在,不受影響。

(3)委託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是否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雖無明文規定,通常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對此應做肯定的回答。不過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到第五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權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託事務的處理過程中發生當初未曾料到的情事變更,使得對任意解除權的限制或排除條款顯失公平的,這樣的約定是可撤銷的。在委託事務已經處理完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4)當事人一方在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託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歸責於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對合同的解除沒有過錯,那麼他就不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負責,而無論合同的解除是否應歸咎於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的解除方沒有説明任何正當理由而解除合同,只要不存在可歸責於該方當事人的事由,他就不對對方的損失負責。因為委託合同的解除權是任意解除權,並不以具備正當理由為行使要件。

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人們間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專業化要求也在逐步加強,加上工作繁忙無法脱身,社會事務中的諸多事項需要委託他人完成,隨之而來的委託糾紛亦日益增多,如委託事項不明、超出委託權限、超過委託期限等,現本律師就委託合同中任意解除權做簡單的介紹和分析。

綜合上面所説的,委託的合同與其它的合同不同,可以隨時的進行終止這次委託事宜,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適的理由,如果違反了協議受害的一方也可以申請賠償的事情;所以,終止合同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