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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申報破產債權

人民法院在發出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已破產的通知或者公告中明確規定,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沒有收到通知的債權人自公告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債權,責任由自己承擔,其意味着債權的喪失。

債權人如何申報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四十四條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