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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申報如何進行

破產債權是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由此可見破產債權是需要申請才能實現的,那麼破產債權申報如何進行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破產債權申報如何進行

通過長期的破產清算實務工作,筆者意識到,很多破產企業的債權人不知道如何來申報債權,不知道如何準備債權申報資料,致使破產企業的管理人對申報人申報的債權不予認可,造成申報人(債權人)自身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失。現筆者結合實務工作經驗,就破產債權申報中的重要事項作簡要説明:

一、向誰申報

根據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應當進入破產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同時,會同時制定破產管理人。

根據破產法規定,無論是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清算程序還是和解程序,債權人都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而非向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二、債權申報主體

債權申報主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人,債權人為法人的應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以向管理人證明自身的主體資格,並向管理人説明代理人有權進行債權申報等事宜。

三、申報期限

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債權申報通知的時候,會相應指定債權申報期限,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應當按照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限進行債權申報。

如果超期未進行債權申報的,並非不可以補充申報,但是補充申報的而產生的管理人審查債權等費用應當由申報人承擔,切未按期申報將會有諸多風險:

1.未按期申報,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實務過程中,破產財產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為大額分配,如債權人在第一次分配後申報債權,那麼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已經進行的財產分配不再對補充申報債權人分配,故得到實際清償的比例會遠遠降低。

2.未按期申報,程序權益無法保證。破產程序過程中,諸如處置破產企業財產、各重整事項、和解條款等重要事項需要債權人來表決,如債權不積極申報債權便無法參加債權人會議,無法行使表決權。

四、應提供的債權申報材料

1.債權申報書。(1)寫明債權發生的時間、原因、金額、有無財產擔保、是否申請抵銷、是否為連帶債權等。債權人為擔保人的,寫明擔保成立的時間、擔保的方式、被擔保的主債權情況、被擔保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的範圍、擔保期間、財產擔保的擔保物情況、代替債務人清償的情況等;債權人為連帶債務人的,寫明連帶債務發生的時間、原因、金額、代替債務人清償的情況等。(2)對破產企業擁有多筆債權的,逐筆申報。

2.債權證據材料。(1)債權產生或存在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判決書等,債權人不能僅提供明細賬,應將記賬用原始憑證全部複印或出具書面説明;(2)債權受償情況的證據材料,如進賬單、抵償協議等;(3)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或申請執行期限的證據材料。

3.如計算利息,應附詳細的計息清單(利息計算至 破產企業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5.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營業性債權人提供)。

6.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五、申報後做什麼

申報人向管理人提交債權申報資料後,要積極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可以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前詢問管理人自己申報的債權是否還需補充證據資料,以使債權能夠得到應有的確認。

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後,申報人應向管理人索要經債權人會議確認的債權登記表,並要求管理人出具對自己申報債權的債權審查意見或審查通知,如申報人對債權表內的記載事項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使自己的債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和確認。

六、積極參加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得到管理人確認並經債權人會議核查通過後,要積極行使自己債權人的權利,通過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監督管理人的工作,並可以時常瞭解管理人的工作進展,以使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對於管理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自己損失的,債權人亦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管理人賠償損失。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您整理帶來的有關破產債權申報的內容,希望對您瞭解相關知識有所幫助。


標籤:申報 債權 破產